(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所不同,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主要适用于连续的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的借款关系。
(二)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而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对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额作为抵押物担保的范围,使最高额抵押已不具有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
2.设定最高额抵押时,预定最高限额。所谓最高限额,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3]这里的最高限额,不是指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一般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但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未来所发生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必须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抵押权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未确定前,担保债权的数额增增减减,变动不已。确定时,如实际的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则超过部分不在担保的范围内;如不及最高限额的,则以实际的债权额为担保的数额。(www.xing528.com)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基础法律关系不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只有在决算期到来后,通过决算确定了债的实际数额,同时债也已经到了清偿期时,债权人才能实现其抵押权。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最高额抵押,依普通抵押权的设立程序设立,在当事人作出设定行为并办理登记后,始成立并生效。
设立最高额抵押,应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应具备一般抵押合同的内容,同时还应包括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和决算期。所谓决算期,是指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实际数额的确定日期。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并非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额须在决算期届满时方可确定,所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一般应当规定决算期。如果未规定决算期,一般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决算期。最高额抵押设立合同定有存续期间并已登记的,存续期间届满时为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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