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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及解除途径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因自然原因的变化导致地役权设定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及解除途径

1.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期限的设定,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地役权被撤销。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3.目的不能实现。供役地因自然原因的变化导致地役权设定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地役权消灭。如,水源枯竭导致取水地役权消灭。

4.地役权还可因土地灭失、国家征收等原因消灭。

思考题

1.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镇居民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权利是丧失还是延期?你认为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2.老王家在江南,承包了十亩水田种植水稻并在稻田里从事水产养殖。老李家在内蒙古,承包经营了一大片草场喂养牛羊和马匹。两家通过互联网相识后想将两家的稻田和草场互相交换,老王去放马,老李去种稻,尝试不同的生活。你认为他们的想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能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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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案例

案情: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4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二)习作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黄某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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