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
1.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如前所述,用益物权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的,表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对其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建造的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依法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流转的效力。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设定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可以设立抵押。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问题,适用《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的规定。(www.xing528.com)
5.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自动续期”的含义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及其继承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和交纳任何费用即重新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机构只能规定自动续期的方式和续期后的期间,不得限制和剥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获得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不能自动续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本章的导入案例就是关于居民的住宅用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效力比较问题。居民们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对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享有住宅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也被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国家也是住宅用地使用权的义务人。在居民们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撤销以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实际上就在同一块土地上设立了两个内容相抵触的物权,这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对土地的使用和保护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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