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是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了在不动产和动产上都可以设立用益物权,但是,世界各国的民法极少有规定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绝大多数的民法学者认为:对他人的动产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是债权。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都是用益物权,那些依合同约定而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就不是用益物权,应当是债权。这是因为:①依物权法定原则,合同约定不是物权的设立方式;②用益物权的期限不应受《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③用益物权可以自由转让和设立抵押,不动产承租人转租要经出租人同意,且其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能抵押。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只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它是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加以利用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www.xing528.com)
3.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样,是他物权的一种。自物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已经包含了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所以无须再设立用益物权。
4.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只有在事实上实际控制和支配了物,才可能对物使用和收益,所以用益物权实际上包含了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它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即用益物权可以独立存在。
6.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是不动产,《物权法》有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均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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