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历史和习惯,对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历史形成的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以及历史形成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建筑物公用墙、通道、间隔等,相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无合法依据,一般也不应判决变更。处理相邻关系还应尊重习惯。习惯是由历史形成的,已在实践中反复应用,易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思考题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
2.试述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骆某某是上下邻居,分别为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2009年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天井内搭建房屋、被告出资为原告安装栅栏式防盗窗。在被告按约为原告安装栅栏式防盗窗后,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天井内搭建建筑物,对原告安全造成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在天井内搭建的建筑物。被告骆某某辩称,在天井内搭建建筑物时经过原告同意,并为原告安装了防盗窗,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此处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www.xing528.com)
2.相邻关系的处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被告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天井内搭建房屋并由被告出资为原告安装防盗窗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因建筑物是被告所建,原告仅是表示同意,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3.原告以被告在天井内搭建的建筑物影响原告安全为由要求被告拆除该建筑物,因该建筑物对原告安全确实存在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建筑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又因原告同意被告在天井内搭建建筑物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对被告拆除该建筑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习作案例
2008年11月,王某在某小区购入一套房屋,王某购房后,将其阳台封闭,并将洗衣机放置在阳台内使用,另外,王某还拆除了其厨房、卫生间之间的墙体,改造成移门。2012年9月,程某在该小区购入一套房屋,与王某为上下邻居关系。2012年12月,程某装修其房屋时发现:由于王某当初在装修房屋时用水泥、砖块和钢窗、玻璃封闭了阳台,并将洗衣机移位至阳台使用,造成阳台承重过度,引发墙体开裂、渗水,给程某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王某拆除卫生间、厨房之间的墙体,改造为移门,再加上野蛮施工,造成了程某卫生间和厨房房顶开裂,以致漏水漏粪。发现上述问题后,程某当即向物业及居委会反映,物业及居委会曾进行调解,但程某、王某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4月17日,物业公司在确认王某存在封阳台及卫生间、厨房漏水的情况后,向王某出具了整改通知书及限期修理通知书,要求王某于15天内修复卫生间、厨房漏水部位,消除阳台安全隐患。王某置若罔闻。无奈,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修复卫生间、厨房漏水部位,消除阳台安全隐患。
请问:
1.王某是否有义务修复卫生间、厨房漏水部位,消除阳台安全隐患?
2.程某卫生间和厨房房顶开裂而给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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