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相邻用水关系不动产相邻人之间因取水而发生的相互关系,就是相邻用水关系。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不得擅自加以改变。相反,低地所有人需要用水时,高地所有人则负排水的义务,低地所有人有受水的权利。否则,因排水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相邻用水关系
不动产相邻人之间因取水而发生的相互关系,就是相邻用水关系。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不得擅自加以改变。如果一方需要改变流向,应征得他方同意,因改变流向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邻各方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共同使用。当水流有余时,低地所有人不得擅自筑坝堵截,使水倒流,影响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所有人不得控制水源,断绝低地的用水。用水一般应按“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独占。
(二)相邻排水关系(www.xing528.com)
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因排水而发生的相互关系,就是相邻排水关系。对自然流水,高地所有人有排水的权利,低地所有人有承水的义务。若低地所有人妨碍高地排水,高地所有人有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相反,低地所有人需要用水时,高地所有人则负排水的义务,低地所有人有受水的权利。对于人工流水,高地所有人虽有排水的权利,但低地所有人原则上没有承水的义务。高地所有人若蓄水工程损坏,堤堰破溃,损害邻人土地,应负赔偿责任。尽管损害事实尚未发生,只要有损害的可能,低地所有人就有请求排除危险的权利,高地所有人有预防工程损坏的义务。否则,因排水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营造其他建筑物时,不得使自己的屋檐滴水注于邻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上,以免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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