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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与行使规则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根据《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可以概括如下: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权利。

民法原理与实务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与行使规则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所有权,应注意把握下列几点: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既包括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组织。在我国,集体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集体组织的某个成员或某部分成员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就农村集体组织而言,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三级所有,当前,主要表现为村民小组、村集体、乡镇集体三级所有。就城镇集体组织而言,主要指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物,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其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对集体组织的财产无处分权。城镇集体所有的物,依法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集体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和限定性。根据《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www.xing528.com)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权由该集体组织享有,但由于集体组织是由众多成员组成的,不可能由每个成员亲自行使所有权,这就需要一个机构来代表该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可以概括如下:

(1)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权利。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权利。

(3)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权利。

那么,代表集体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机构,在实际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权限如何?哪些事项可以由代表机构直接决定?哪些事项必须由集体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对此,《物权法》第59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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