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国家所有权,应注意把握下列几点: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是国有财产的唯一所有人,凡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论在什么地方,在谁手里掌管,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财产享有的权利都是派生的和从属的,其取得要依赖于国家的授权。因此,在国家所有权的结构中,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是和占有主体的多元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但集体组织、个人所有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国家不可以任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46~52条的规定,国有财产可分为以下几类: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www.xing528.com)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应当指出的是,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有些财产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如森林、草原、山岭、荒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有的还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具体情况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原则上,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2)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对国有财产,国家机关没有收益的权利,国有事业单位则有收益的权利;就国家出资的企业而言,国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出资人,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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