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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占有与交付:公示方式与不动产登记相似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是占有交付。动产的占有交付具有与不动产的登记类似的功能。但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其他变动形式均不以交付为其公示方式。如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交付;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没有法律意义。

动产占有与交付:公示方式与不动产登记相似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是占有交付。动产的占有交付具有与不动产的登记类似的功能。它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权利正确性推定功能和公信力

(一)交付的概念

交付是指动产物权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权利凭证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即占有的移转。在当事人事先没有协议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的移转导致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而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当事人事先达成转移所有权的协议的情况下,占有的移转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二)交付的意义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其他变动形式均不以交付为其公示方式。这是因为以其他的变动形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要么根本不发生交付,要么交付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如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交付;以继承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没有法律意义。再如,留置权是债权人先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取得的物权,所以,财产的交付不是留置权取得的公示手段。

(三)交付的时间

1.当事人约定由受让人自己取走动产的,受让人取走动产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合同约定由所有人送交动产的,所有人在交付地点送交受让人,并经受让人点收完毕,交付完成。

3.合同约定由所有人将动产交给第一承运人或者邮局的,以交给第一承运人或者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四)交付方式

1.直接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直接交给受让人,物权自受让人实际占有时发生效力。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替代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移转返还请求权,出让人应当将物权的转移通知第三人。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的目的是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从而既满足出让人的要求又继续发挥物的效用。

5.有价证券的交付: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有价证券,随有价证券的交付而发生权利的转移。(www.xing528.com)

6.动产所有权的保留:动产所有权人可以与受让人约定,在转让的动产交付后仍保留该动产的所有权(即动产交付后,仍由出让人享有所有权),但牲畜的买卖不得保留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保留是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在特定条件成就以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只享有期待权,而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买受人对标的物享有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具有债权的效力。

在动产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只有债权的效力,所以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出卖人将受让人(买受人)给付的金额在扣除租金及实际损失费后如数交还给受让人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但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解除合同的除外。

思考题

《物权法》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在我国,机动车是纳入不动产管理的,公安部门规定:家用小汽车在6年内每两年年审一次,6年后每年年审一次。请分析两者规定是否矛盾,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居住,仅以甲男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来,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甲男和乙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①甲男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屋给丙;②第三人丙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共有房屋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事后也未得到乙的许可,则又违反了《合同法》,所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义下,虽然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房屋的物权变动效力如何?本案中因为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物权制度。由于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因而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且乙无权对丙的所有权抗辩。

通过对以上案例分析,甲男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买卖合同无效,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进行了物权变动登记,取得所有权,乙女不能向丙主张物权,只能向甲男主张侵权责任。

(二)习作案例

李女士在商场看中一套时装,觉得特别适合在她即将出席的一个大型活动上穿,正欲买下发现钱没带够,商场也只有这一件了。李女士要求商场帮她留下,千万不能卖给别人,并付了200元定金。商场答应留给李女士并收取了定金。第二天李女士再来时,商场已经将时装高价卖给了他人。

请你为李女士出主意,教她如何维权,告诉她能提出哪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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