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关于物权从产生到终止整个运动过程的统称。是主体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二)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是指物权人取得了物权,是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特定的物权人结合。这是由物权是绝对权的特征决定的。因为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这些义务人的义务就只能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表现为不妨害、不侵害、不影响、不干涉物权人行使物权。
物权人取得物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①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人不以他人的既存权利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取得物权。也就是说物权人不是从他人处取得物权,也不需要征求任何人的同意。对标的物来说物权人是首次取得物权,即在物权人取得物权之前,标的物根本不存在或者没有任何人对同一个标的物取得过物权。工厂对其生产的产品的物权、对无主财产取得物权、因添附取得物权等都是原始取得。②继受取得是物权人以他人的既存权利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取得的物权。也就是说,在物权人取得物权之前,标的物已经存在并且至少有一人对同一个标的物取得过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前者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如买受人、受赠人取得物权;后者是指物权人在标的物上为他人创设物权,如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抵押权人取得物权。
(三)物权的变更(www.xing528.com)
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只包括物权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因物权主体的变更往往导致物权的取得和消灭,这里只就狭义的变更予以说明。
物权内容的变更也叫做物权质的变更,是不影响物权整体的有关物权内容方面的变化,如物权期限的延长、物权行使方式的变化等。物权客体的变更也叫做物权量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发生了变化,如财产附合使客体增加、抵押物部分灭失等。
(四)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就是物权人丧失物权,即物权与物权人分离。理论上分为物权的绝对消灭和物权的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与物权人分离,他人也未对同一个标的物享有物权,如标的物灭失导致物权消灭。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物权人分离,他人对同一个标的物取得了物权,如他人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而原物权人的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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