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它是源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从其内容来看,该权利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亲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亲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亲权制度不仅是建立在父母子女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父母不再对子女的人身、财产享有支配权;而且随着男女平等的实现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现代亲权制度还确立了父母平等、共同权利的亲权共同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文规定亲权制度,而是将亲权的内容置于监护权之中。但事实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①亲权的主体范围较监护权小;②法律基于对父母的高度信任,对亲权采取的是放任主义,而对监护权采取的是限制主义;③亲权因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自然发生,而监护则可因法定程序而发生;④亲权是纯粹的私权利;而监护则具有公法性质。鉴于亲权和监护权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完整的亲权制度。
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具有以下特征:
1.亲权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这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是亲权存在的前提,除父母外,任何人都不享有亲权。父母的身份消灭或未成年子女的成年,都会导致亲权的丧失。(www.xing528.com)
2.亲权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亲权名为权利,实则为权利义务的集合,是父母一种不可推卸也无法放弃的法定职责。
3.亲权具有专属性。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也是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它具有严格的人身性,因而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
4.亲权的设立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满18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就成为确定亲权有无的唯一标准,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亲权的绝对性是指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亲权的法定义务,亲权的行使无须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亲权的支配性主要体现为父母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必须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并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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