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所获得的一定财产赔偿以制裁侵害人并对受害人予以精神上的抚慰。
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能否予以物质赔偿,在我国民法界历来有反对说和赞同说两种对立的观点。《民法通则》第120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但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3、5条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
3.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的。
4.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
5.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三)确定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确定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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