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它包括:
1.一般伤害的损害赔偿。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除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根据2010年6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条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www.xing528.com)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人格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和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侵害其他人格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人格权受到侵害后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为恢复权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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