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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格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身份权则因其主要是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所产生,通常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作为例外,对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社会组织、单位甚至是家庭也可享有,如社会组织可享有荣誉权从而成为身份权的主体。人格权的存续期间与民事主体作为独立的人格地位紧密相连。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民法原理与实务

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范畴,它们都具有专属性、绝对性、支配性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等特点。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性质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为民事主体所固有,并且是平等享有,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具有的权利;而身份权并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同等享有,即使享有也因民事主体不同内容有所差别,民事主体不享有或丧失某种身份权,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不会使其丧失人格权。

2.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民事主体在其出生或成立后就依法享有人格权,并不需要其去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而身份权取得的方式则各不相同,有些身份权的取得,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如配偶权的取得就是如此。

3.权利的主体不同。人格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身份权则因其主要是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所产生,通常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作为例外,对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社会组织、单位甚至是家庭也可享有,如社会组织可享有荣誉权从而成为身份权的主体。(www.xing528.com)

4.权利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它包括维护自然人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利益、主体人身专有标志的安全利益和主体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等;而身份权的客体则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利益,即身份利益。

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的存续期间与民事主体作为独立的人格地位紧密相连。它因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而取得,随主体的死亡(或终止)而丧失,权利本身并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而身份权则以一定的身份为其存在前提,因而身份的存续期间为权利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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