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人身权是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形式,而该人身利益又是以民事主体为载体的。因此,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同时存在,并且与其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地享有人身权,并且不论权利主体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地存在着。
2.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人身权以满足和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目的,所以,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是该权利的客体。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前者如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姓名、身体、健康、生命、肖像、隐私、名誉等;后者如荣誉。它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人身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精神利益、社会评价等,其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也不以满足权利主体的物质利益为目的。人身权虽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和依据。例如,亲权是遗产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另一方面,人身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www.xing528.com)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它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不能转让、赠与,也不能继承;人身权也具有不可放弃性。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造成人身伤害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4.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即负有不得侵害、不得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同时,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且该权利也无须他人的协助即可实现。而债权的实现则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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