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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法则-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严格来讲,既然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那么它就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但大多数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即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另外,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另有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起算法则-民法原理与实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为前提的。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或可能,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种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此同时,法律又规定,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只要从侵犯事实发生之日起满20年,且无特殊情况的,时效期间仍然完成,权利人同样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

但严格来讲,既然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那么它就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只有当权利人可以行使而怠于行使请求权以致逾越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权利人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却不知是谁侵犯时,因请求赔偿的对方当事人无法确定,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行使,这时如要权利人承担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则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相悖。

在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千差万别,根据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的理论和债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有区别。实践中对各类案件的时效起算点,具体掌握上也是不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标准: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目前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大多数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即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权利人未曾主张权利,不能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认为义务人侵害了他的权利。但鉴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间较短,加之又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尽管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权,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宽限期,因此此种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延期届满时起算。(www.xing528.com)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时开始计算。

另外,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另有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海商法》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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