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的性质
1.时效是一种具体的法律事实。不论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引起权利取得,或引起权利消灭,还是引起权利不受保护的后果,时效均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因此,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的,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而时效是事件而非行为。同时,时效期间又不同于一般期间,它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结合,而非单纯的时间的经过。
3.时效具有强行性。时效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公益上的理由而设的。故关于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法,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长或缩短时效期间;时效的利益,亦不得预先抛弃。
(二)时效的作用(www.xing528.com)
1.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表面上看起来是使得权利人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丧失了权利,但正是这一后果反过来起到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认真行使权利,发挥权利的应有价值,防止权利的闲置与浪费的作用。
2.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确保交易安全。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必须处于有序状态,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是社会关系有序化的条件。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或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事实上就形成了权利人没有权利,义务人没有义务的事实状态,而此时法律再去认可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秩序与交易安全,所以法律必须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的现实加以确认,即否定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
3.确立时效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裁判案件须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而证据是以一定方式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如果经过的时间过长,则当事人难以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司法机关也难以确认案件事实。而诉讼时效的确立,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方面防止因年代久远而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公正裁判,一方面使义务人能以已过时效而直接作为证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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