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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本代理与再代理的区别与条件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代理权是直接授权产生还是转托产生,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由此可见,再代理有条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应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民法原理与实务:本代理与再代理的区别与条件

根据代理权是直接授权产生还是转托产生,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本代理是再代理存在的前提。

再代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但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不是归属于原代理人,而是直接归于被代理人;②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产生,但再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再代理。《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见,再代理有条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www.xing528.com)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不能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代理,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代理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它要求代理人亲自完成代理行为。但为被代理人利益考虑,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代理人进行转委托:①委托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②事先未授权但转托前征得委托人同意的;③转托后得到委托人追认的:④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因通过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征得委托人同意,如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则会给委托人利益带来损害的。《合同法》第400条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再代理人),受托人(即原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应无条件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法定代理权具有概括性,又不允许代理人任意辞任,而且被代理人往往无同意表示的意思能力。

在指定代理中,指定代理人原则上不能进行转托,因为指定代理发生的基础是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对指定代理人的信任,而且代理行为限于特定的事务。但如果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转委托代理事务。如果擅自转委托代理事务的,应对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紧急情况而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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