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还是合伙组织,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最常见的代理行为,包括进行各种具有债务关系性质或财产意义的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代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代理进行民事诉讼行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尽管诉讼代理中的很多行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如发表法律意见、提交代理词等,并在其他方面也有自己的特点,但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及运用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并无二致,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民事代理的规定。
(三)代理进行某些行政、财政行为(www.xing528.com)
尽管代理人所代理的某些行政、财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仍然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如代理法人登记、代理商业注册、代理专利申请、代理纳税等。
代理的适用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并非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适用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般认为,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民事法律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适用代理。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如果有人“代理”实施内容违法的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则这项“代理”不能成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如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加工任务,则承揽人必须亲自加工而不得委托他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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