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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特征及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通过代理行为,必然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终止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四)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于是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及民法原理与实务

(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是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否则就会形成无权代理。委托代理应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也对此亦不承担责任。

但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为了很好地行使代理权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意思表示,完成代理事务。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人与居间人、传送人区别开来。

(二)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通过代理行为,必然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终止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购销合同,就会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购销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样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代理行为。代理的这一特征,就将代理同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代替办理的行为区别开来。如替他人整理资料、投寄信件、抄写论文等,这些属于事实上的代办行为,而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www.xing528.com)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的任务和目的,就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由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代理人。这就决定了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其所设立的权利义务也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代理的这一特征使代理关系与行纪关系区别开来。行纪合同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四)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于是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因如此,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由于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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