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按照行为人的愿望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在学理上,又将此类民事行为叫做民事行为的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①其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即既非有效,也非无效;②其法律效力可以补救,一经有追认权人的追认便可自始有效;③若有追认权人不予追认或明示拒绝追认,则行为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种类: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自然人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并非绝对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其行为有效;未经追认的,则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同样,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追认后,也具有法律效力。
2.欠缺处分权的行为。欠缺处分权的行为,是指既无法律根据又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因欠缺处分权而实施的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和无权处分人的事后权益状况。《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对欠缺处分权的行为的救济手段有两种:①经权利人追认;②由无处分权人事后依法取得处分权。
3.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若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8条第1款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外,表见代理在善意相对人未选择前,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欠缺同意承担债务的行为。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为的行为,若未取得同意,为同意欠缺,该行为理当无效;若权利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而转移,该转移行为无效。如若债权人事后予以追认,则转移行为有效。同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擅自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该撤销行为无效,但若受让人表示同意,则该撤销行为无效。
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有追认权的人既可依法追认,又可予以拒绝,即享有最终的选择权。(www.xing528.com)
若被追认,追认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追认,不能以默认或推定的方式进行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经追认,便自始具有法律效力。
若被拒绝,行为人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或推定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在法律期限内不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经拒绝,便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决定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权利完全交由权利人自由行使,相对人只能听从其命,使相对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故法律在赋予权利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的同时,也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催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但须向追认权人作出,催告追认权人答复,应给合理的期限。对此,《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所谓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但相对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做到如下几点:
1.撤销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之前行使。
2.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
3.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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