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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撤销的民事行为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关系,应当允许行为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撤销权人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请求变更、撤销,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

变更与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表里不一,导致该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其有效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意志。这种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表意人如果作出撤销的请求,则其效力溯及至民事行为成立时。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一)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如对买卖标的物有重大误解,把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有重大误解,把租赁关系误认为是买卖关系;对合同相对人有重大误解,如把与某甲签订合同却误认为是与某乙签订合同等。重大误解行为的特点是:①民事行为与误解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②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而不是细枝末节上的差错;③因误解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须注意的是,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造成的,这与因受欺诈等外界的影响而为的民事行为不同,但是这类行为确实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愿相违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关系,应当允许行为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www.xing528.com)

(二)显失公平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古董的行为等。显失公平的行为的特点是:①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出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即获取了暴利;②不利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他的真实意思,可能是屈服于对方的权势,或者是缺乏经验,或者是过于轻率;③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般说来,显失公平应具有以上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为趁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客观要件为财产给付。在实务中,是否显失公平应以民事行为成立时市场行情为标准,而不能以民事行为实现时的市场行情为标准。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合同标的的市场价格猛跌或暴涨,买方或卖方均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合同撤销。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58条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规定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一规定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保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无疑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规定则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如甲利用乙不知道市场行情,高价出卖财产与乙,后该财产市场价格狂涨,甲发现履行对己不利,于是,以自己欺诈为由主张行为无效。为此,《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款规定修正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缺陷。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该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称为撤销权,即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力。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因为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如行为人请求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其请求变更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亦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撤销权人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请求变更、撤销,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但依《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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