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二)法人终止的原因
依据《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有:①依法被撤销,即法人因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决定被撤销,也包括法人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②解散,是指法人因任务完成或无法完成、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而自行决定解散。③依法被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④其他原因,是指企业法人因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终止,如合并、分立等引起的企业法人终止。
(三)法人的清算
1.法人清算的概念。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民事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法人清算是法人消灭的必要程序。(www.xing528.com)
2.法人清算的种类。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法人在被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按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程序。非破产清算是指法人因破产以外的原因终止,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或自行组织清算组,按照民法、公司法等进行清算的程序。法人在清算时,如发现其具有破产原因的,应申请破产,适用破产程序清算。
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终止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又称清算人。《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进行清算活动,具体包括:①对内清理法人的现有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属于法人的债权,清算人应予以收取,属于法人对他人所负的债务,应由清算人予以清偿。在清偿债务、追索债权的过程中,涉及诉讼的,应由清算人代表法人起诉、应诉。③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应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如法人的出资人或法人的主管机关等。
4.清算终结。清算组织于清算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清算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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