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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限制及受限制的程度,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我国法律根据物的属性以及它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规定下列物分别为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标的物为特定物,如在交付前灭失,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标的物为种类物,出现交付前灭失的情形,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

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民法原理与实务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能否移动或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其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效用或降低其价值的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做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为动产。另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的自然力,也属于动产。[2]

区分的意义在于:①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动产的交易,其权利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交易,其权利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②诉讼管辖不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涉及的诉讼,则按普通管辖规则确定。③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不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限制及受限制的程度,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我国法律根据物的属性以及它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规定下列物分别为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其中: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为禁止流通物;金、银、文物、麻醉品、枪支弹药等为限制流通物,其他法律未作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规定的,则为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在于:正确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客体的合法性。流通物由于可以自由流通,所以民事主体可按其意思依法进行交易;而限制流通物由于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流转,所以只有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交易,否则无效;禁止流通物则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依据物是否具有单独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由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一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以及从一类物中因民事主体的行为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种类物经过主体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转化为特定物。

区分的意义在于:①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标的物为特定物,如在交付前灭失,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标的物为种类物,出现交付前灭失的情形,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②不同法律关系对标的物的要求不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据物能否分割及分割是否会损害其效用,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能分割并且分割后不会损害其效用的物,如货币。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或分割将会损害其效用的物,如一台电视机。(www.xing528.com)

区分的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则可以采用实物分割的方法进行分割;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则只能采用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

(五)主物与从物

依据物在共同使用时的地位不同,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本身都是独立的物,只有在合并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主物与从物之分。

主物,是指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独立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时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的物。由于从物本身也是独立物,只有在依附于主物使用时才具有从物的属性,因此,在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从物须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如汽车与其轮胎就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②从物与主物应同属于一个主体,如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则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甲的汽车和乙的拖斗就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③从物的效用必须是辅助性的,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否则也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区分的意义在于:正确确定主物转让时从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即主物所有权转移,则从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主物不符合要求而解除合同的,其效力及于从物,但反之不适用。

(六)原物与孳息

依据物相互之间是否有产出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物的自然属性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股息。

区分的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孳息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交易习惯取得。”同时,《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返还时应将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一并返还,而不能留置孳息。

(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依据物的构成状况不同,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枚金戒指。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能识别,但在观念上视为一物,如嵌有钻石的戒指。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物的总体,如一个企业的所有财产。

区分的意义在于:正确确定权利客体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单一物、合成物其权利应存在于物的全部,物的部分不能成为权利客体;而集合物,既可以在其整体之上设定权利,如对企业法人实施整体拍卖,也可以在其中的部分物上设定权利,如单独转让企业法人的设备或单独转让某间厂房、店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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