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就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要明了民事财产关系,首先就要对财产有个确切的理解。一般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7]我们认为,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的事物自不能成为财产。②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如太阳对人们来说虽不可少,但目前人们尚不能有效地对其加以控制,故也不是财产。③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如果某些事物可无偿取得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无作为财产之必要。④具有合法性,法律上的财产须为法律所认可。如学位、职称、军衔等,虽具有稀缺性,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禁止其成为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现代社会,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财产,另一类是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指能为人们掌握和控制,可以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人们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料,如土地、矿藏、水流、汽车、书籍、衣服、日常用品等。无形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富,具体包括智慧财产(如作品、技术发明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劳动力等。劳动力虽为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商品经济中,劳动力也是一种财产或商品。[8](www.xing528.com)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可将其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就社会理念和法律理念而言,各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静态财产关系都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均由民法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流转问题。动态财产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动态财产关系(如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等)由民法调整,发生在不平等主体间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征纳税关系、财产征收关系等)由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一般认为,民法所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遗产继承关系、近亲间的扶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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