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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含义及作用-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意大利民法典,其规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种民法便为广义的民法。

民法的含义及作用-民法原理与实务

在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可将民法分为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或者“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形式上的民法直到近代才出现,以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实质上的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定义民法的,故与形式上的民法相比,其形成要早得多,即使在法律出现的初期,也有着大量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上,一般以实质上的民法为研究对象,本书所称的民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实质上的民法。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上的民法,但绝对不能没有实质上的民法。如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形式上的民法,但同样有着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如单行法律、判例、习惯、学说等)的实质上的民法,用以调整着丰富多彩的民事关系。一个国家有无形式民法,既不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制度,也不取决于其社会发展水平,而在于本国的法律传统以及对本国法律传统的扬弃。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或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采用形式民法。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上的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划分,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制(主要指私法体制)不同而形成的一种分类。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意大利民法典,其规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种民法便为广义的民法。[5]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广义民法与实质民法并无不同。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www.xing528.com)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划分,是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的。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或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等。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或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习惯之中的民法规范,如我国的《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对于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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