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 出厂检验的项目
细骨料检验的项目有:颗粒级配、泥块含量、松散堆积密度。对于天然砂应增加含泥量、云母含量项目;对于机制砂则增加石粉含量及压碎指标项目。
粗骨料检验的项目有:松散堆积密度、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
2. 型式检验的项目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①新产品投产时;②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③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④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⑤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细骨料检验的项目有:颗粒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坚固性、表面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和空隙率,碱骨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粗骨料检验的项目有: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有害物质、坚固性、强度、表面密度、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吸水率、碱骨料反应根据需要进行检验。(www.xing528.com)
2.3.2.2 组批规则
1. 对于细骨料
按同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0t也按一批计;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取样为一组。
2. 对于粗骨料
按同分类、类别、公称粒级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0t也按一批计;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按一批计;日产量超过5000t,按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亦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取样为一组。
2.3.2.3 判定规则
骨料检验后,各项指标均符合《建设用砂》(GB/T14864—2011)、《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的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型式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要求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可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