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藏文作“sde”,其长官称“sde⁃dpon”(部落长、酋长或大酋长)、“sde⁃blon”(部落宰)或“sde⁃pa”(酋长、部落主、第巴)。作为一个社会基层组织,在吐蕃人那里,部落兼有生产与军事两方面的职能,即平时组织生产,战时组织出征。吐蕃占领河西、陇右及西域之后,把这种社会组织制度推广及于辖下各族各部,用以取代其治下各族的旧有制度,创建了一批新的部落,如吐谷浑部、沙州唐人部落等。在敦煌地区还按部落编制分配土地、征收赋税,甚至实行部落内部婚配制度;如敦煌藏文卷子P. T. 1083号告牒有“凡已属赞普之子民均已向上峰呈报,不得随意抄掠,应如通颊之子女,不予别部婚配,而允于部落内部婚配”。(1) 故此,我们认为,研究部落组织是打开吐蕃统治区域之内部组织结构的钥匙。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国外托玛斯、乌瑞等人,国内王尧、陈践、杨铭等对此均有专文或涉及,取得一定的成绩。以王尧、陈践两位先生大著《吐蕃简牍综录》资料为主(2) ,本文所采用之简牍编号均取于此,极个别译法略异。参以藏、汉各史,就吐蕃在西域的部落作一点考订与补充性的工作,请识者指正。首先就简牍所见吐蕃部落考述如下:
1. 小部(nam⁃chung)
简牍184号记“小湳部之碉楼”。“nam”即难磨。《新唐书》卷二二一《西域下·多弥》谓“多弥,亦西羌族,役属吐蕃,号难磨”。则“小湳部”为吐蕃治下之羌族部落,其地在今塔里木盆地南沿东部与青海交叉地区。
2. 大必力中部(vbri⁃che⁃ba⁃dbus)
简牍185号记“大必力中游部落,驿站长包巴鲁穷”。《贤者喜宴》所记吐蕃六十一东岱伍茹有“支边”(vbri⁃mtsham)(3) ,“支”与“必力”均为藏文“vbri”之不同译法,系指部落,而“mtsham”有边隅、界等含义。“大必力中部”当与“支边”部密切相关,或是一个部落之分支。
3. 大必力下部(vbri⁃char⁃smad)
简牍245号记“大必力下部之岛巴芒金(地、房)契约”,此部与“大必力中部”当居地相连或部落氏族相同,均为“vbri”部之分支。
4. 喀绰部(kha⁃dro)
简牍中凡两见(183号、186号)。吐蕃六十一东岱之孙波茹有“喀若”(kha⁃ro),应即此部。藏文中,“r”与“d”字形相近,“ro”误作“dro”实属自然。
5. 管仓部(rgod⁃tsang)
简牍186号有“寮属为管仓部落之萨东鲁道”。另有上、下管仓部(见下)。
6. 上管仓部(rgod⁃tshang⁃stod)
简牍247号记“上管仓部落东木江地方之拉珠赞”,吐蕃六十一东岱之孙波茹中有“上管仓”,即此部。
7. 下管仓部(rgod⁃tshang⁃smad)
下管仓部落之名在简牍中凡七见,即127、128、246、248、249、250、251号。其中127号记“把箭、弓、箭袋、刀、盾交与下管仓部落之细木鲁贝”。248号记“下管仓千户之田三突”。249号有“下管仓杂俄冲木列部落”等。下管仓部落之名也见载于吐蕃六十一东岱之孙波茹。
8. 那雪部(nag⁃shod)
简牍中凡七见,即24、30、186、211、233、252、253号。其中24号载“那雪部落……两突地,内有茹本农田一突和零星地一突,为军帐长官耕种”。233号谓“那雪部落二十名仅属突厥人及零星小部之埭乌玛桑和门结穷二人派往布拉林去替换”。吐蕃六十一东岱孙波茹内有此部落及“那雪小部落”(nags⁃shod⁃stong⁃bu⁃chung)。“雪”(shod)指河之经,“那雪”即那曲河流域。(4) 也即黑河流域是其原始居地。又简牍246号记有“snog⁃shod”部,应为“nag⁃shod”之误。
9. 恰拉部(cha⁃sla)
简牍186号记一驿站“伙夫之仆役为恰拉部落之甲木萨肖”。吐蕃六十一东岱中羊同所辖区内有“交拉”(cog⁃la),是否与此部有关,待考。
10. 上宗木部(vdsom⁃stod)
简牍中有四条,即189、190、191、338号,其中190号载“上宗木部落之蔡邦·通究”。338号记“上宗木部落之如聂穷一次逃亡他乡,返回后,住在家中,请下令赏我为佣奴”。
11. 下宗木部(vdsom⁃smad)
简牍187、188号提到此部。应与上宗木部居地与族氏相关。
12. 倭措巴部(vo⁃tsho⁃pa)
简牍141、192、193、194号记载此部。其中141号记“派倭措巴部落之倭如期策布去当斥候,由于有病,不能前往,需延期,与东部落之聂秀悉诺达对换,轮到当值时,由期策布前去”。吐蕃六十一东岱羊同十东岱中的“vo⁃co”部应即此部。又简牍235号记“倭祖巴部(vo⁃tso⁃ba)”,当为异写。“tso”与“tsho”,读音相同,仅有送气与不送气之区别,古代藏语两者混用。“tso”与“co”音形相近,易通。
13. 东部(stong⁃sde)
见于简牍141号,如前引。东部可能与吐蕃古老家族之一的“东(stong)氏”有关。
14. 赤邦木部(khri⁃boms)
此部在简牍中凡两见,即195、198号。六十一东岱茹拉内有赤贡木(khri⁃kom),或与此部有关。
15. 乞力塘部(khri⁃dang)
简牍196、197号记载此部。吐蕃六十一东岱茹拉中有“khri⁃thang”,即此部。
16. 朗迷部(lang⁃myi)
简牍中凡四见,即149、199、200、201号。分别记载该部人之任官与活动情况。吐蕃六十一东岱中有此部,属叶茹。
17. 洛扎部(lho⁃brag)
简牍202、203、374号记载此部。其中374号,《吐蕃简牍综录》著者译之为“拉扎部落”。吐蕃六十一东岱之腰茹内记有此部。
18. 芒噶部(mang⁃khar)
简牍中见204号。吐蕃六十一东贷之茹拉内有此部,作“mang⁃kar”。“khar”、“kar”古代通用。
19. 格萨尔部(mkhar⁃sar)
简牍205号载“格萨尔部落之门穷禀报”。
20. 聂巴部(mnyal⁃pa)
此部在简牍中凡两见,即206、207号。吐蕃六十一东岱腰茹有“dmyal⁃pa”部,应与此部同一。
21. 几堆部(或上几部)(kyi⁃stod)
简牍207、208、209号三条记载此部。吐蕃六十一东岱伍茹内有此部,作“skyid⁃stod”。据称,其原始居地在今拉萨河上游至达孜以上一段。
22. 那赤部(nag⁃khrid)
简牍中仅一见,即210号,称“那赤部落的加布·悉惹热之禀报”。
23. 叶若部(yel⁃rab)
简牍中见212号。吐蕃六十一东岱伍茹内有此部。其原居地在今拉萨东郊。
24. 德宗部(ste⁃vjom)
简牍中见213号,谓“留下德宗木部落线·彭列之厚皮袄”。此部是否可与《贤者喜宴》吐蕃六十一东岱伍茹之“sde⁃mt⁃shams”勘同,有待进一步考订。
25. 金藏部(spyi⁃gtsang)
此部见于简牍214号。吐蕃六十一东岱羊同十东岱中有“spyi⁃gtsang”,即此部。
26. 雅藏部(yar⁃gtsang)
简牍中凡二见,即215、216号。吐蕃六十一东岱羊同十东岱中有“yar⁃gtsang”即此部。
27. 雅尔江部(yar⁃skyang)
简牍217、218号提到此部。
28. 孔巴部(gom⁃pa)
简牍221、222号记载此部。吐蕃六十一东岱茹拉内有“gram⁃pa”部,是否与此有关,不明。
29. 章赞部(gra⁃brtsan)
此部见于简牍223、224号。
30. 卓擦部(bro⁃tshams)
简牍中仅见225号,谓“书扎致……拉琼及卓擦部落之唐人哲保……”。知此部中尚有唐人。
31. 开扎木部(ga⁃sram)
简牍中凡三见,即225、228、453号。其中后者写作“gad⁃sram”,吐蕃六十一东岱有“gad⁃phram”,属茹拉,应即此部。
32. 杰部(dgyes)
简牍226、376号记载此部。
33. 岛岱部(dor⁃te)
此部见于简牍227号。吐蕃六十一东岱之伍茹内有此部。其原居地在今拉萨北部。
34. 达保部(dags⁃po)
简牍中见229号。此部为吐蕃一古老小邦,后为赞普收服,见载于《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又《贤者喜宴》六十一东岱之腰茹也有此部。
35. 夹普部(kyab)
简牍230号记此部(原译作“峡地部”)。
36. 吐谷浑武士部(va⁃zha⁃god)
见于简牍231号。敦煌藏文卷子P. T. 1089号有“吐谷浑小千户”(va⁃zha⁃vi⁃stong⁃cung)。(5) 是知吐蕃辖下的吐谷浑部落分布较广。
37. 波噶部(phod⁃kar)
简牍234号记载此部。吐蕃六十一东岱叶茹内有此部,作“phod⁃dkar”。
38. 尼木巴部(nyi⁃mo⁃ba)
简牍236号记此部。吐蕃六十一东岱羊同十东岱中有“gnyi⁃ma”,应即此部。(www.xing528.com)
39. 雅才部(nyag⁃tshe)
简牍237、238号记载此部。
40. 日斯部(res)
此部见于简牍238号。
41. 昂木茹巴部(ngam⁃ru⁃pag)
简牍156、239号分别提到此部。
42. 辗噶尔部(nyen⁃kar)
简牍中四处提到此部,即121、240、241、242号。《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中多处提及此部,如公元651年“赞普驻于辗噶尔。于琼瓦祭祀祖墀松赞赞普,是为一年”。吐蕃六十一东岱之叶茹内列有此部。
43. 蔡茂巴部(rtshad⁃mo⁃pag)
简牍243号记载此部,谓“蔡茂巴部落之聂秀在悉诺山外侧之山顶”。
44. 象部(shang)
简牍244、255号记载此部。吐蕃六十一东岱叶茹内有“象钦(shang⁃chen)”,即“大象”部和“象小东岱”(zhang⁃stong⁃bu⁃chung)。均与此部有关。
45. 北方管丁部(byang⁃porgod⁃lding)
此部在简牍中凡两见,即246、257号。
46. 管丁部(rgod⁃lding)
简牍256号记载此部。当与“北方管丁部”有关。
47. 桑霍尔部(bzang⁃hor)
简牍中两条(100号、255号)提到此部。“bzang”在藏文中含有“善良”与“好”的意思。“bzang—hor”应是对服属吐蕃并与之结好的“hor”部的称呼。《吐蕃简牍综录》著者译之为“已归化的回纥”,意近,但还不够确切。因为其时“hor”很可能指回纥,但也有可能指其他突厥部族。又简牍84、149号记有“桑倭尔部(bzang⁃vor)”。《吐蕃简牍综录》著者认为,此部或为吐蕃六十一东岱叶茹之松岱(gzong⁃sde)所属,即叶茹的第八个东岱。(6) 我们疑其为“bzang—hor”之误,即“ho”误作“vo”字。在藏文中两字读音十分相近,后者为零声母,可与前者声母“h”相通,韵母完全相同,应为同一部落异写。
48. 巴尔阔部(bar⁃kho)
简牍81号记载此部。
49. 仲扎木部(vbrong⁃tsams)
简牍中关于此部者凡四条,即84、116、254、255号。84号作“vbrong⁃tsams”,116号作“vbrong⁃tsam”。《吐蕃简牍综录》著者将前者与《贤者喜宴》所记吐蕃六十一东岱中伍茹与叶茹之“章村”(vbrang⁃mtshams)相对应,而把后者拟之为“没庐”(vbro)或“仲孜”(vbrong⁃rtse,即江孜与日喀则一地名)。作为一种推测,“vbrong⁃tsams”与“vbrang⁃mtshams”音近,或有相通处,但把“vbrong⁃tsams”等同于“vbro”(没庐)则似乎不太妥当,勿如将其与“vbrang⁃mtshams”视为同一部。简牍254、255号作“brong⁃tsham”,均为“vbrong⁃tsams”之异写。此部与前列第30条“卓擦部”(bro⁃tshams)或也为同一部落。
50. 朗部(rlang)
此部在简牍中见166号,谓“朗部落之布薄绒噶(地名)坐哨在鄯善之廓拉”。则该部活动地点当在鄯善一带,在吐蕃“十二小邦、邦伯及家臣表”中。(7) 达保四方地之家臣中即有朗(rlang),朗部落或与此家族有关。
51. 埃彭部(mngal⁃vphan)
简牍42号记“埃彭部落若彭惹取走糌粑二升半”。《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传记篇第四节有“赞普墀伦赞乃发布命令,改岩波(ngas⁃po)之地名为彭域(vphan)”。埃彭部或源于此。
52. 通颊部(mthong⁃kyab)
简牍中提到此部者凡6条,即1、2、220、322、331、405号。“通颊”是吐蕃占领西域及河西陇右后设立的管辖汉蕃杂处居民的部落,敦煌汉藏文书对此多有记载,如P. T. 1089号即有“……指令决定如下:吐蕃、苏毗之千户长以下,为通颊与吐谷浑千户长;其不为节儿红铜告身者;其下为吐蕃、苏毗之小千户;与通颊、吐谷浑小千户,其下为小红铜告身者及授大虫皮褒奖之英雄”。同卷又有“吐蕃、苏毗之千户长、通颊与吐浑之千户长”“通颊与吐谷浑小千户”等。(8) 通颊多与作为民族实体的吐蕃、苏毗和吐谷浑连用,说明它已形成有一定特征的准族体,至少在吐蕃人眼里是如此。西域地区的通颊部也当由此观之。
53. 上谢恰部(shel⁃chab⁃gong⁃ina)
简牍133号载:“下谢恰(部落)十二个于阗人之交接牌交与下于阗人(?)在恰西若饶地方。上谢恰(部落)七个于阗人之交接牌交给于阗人本达迈,在察尔海晓聂地方。中谢恰(部落)有九个于阗人之交接牌于下午交与中间人若聂里西,在李加家穹尼地方。”知其与中谢恰、下谢恰二部居地相连,且皆在于阗一带地区。
54. 中谢恰(shel⁃chab⁃dbus)
(见上)。
55. 下谢部(shel⁃chab⁃vog⁃ma)
(见上)。
56. 娘若部(mya⁃ro)
简牍180号有此部名。在吐蕃六十一东岱中为茹拉十东岱之一。
57. 吐谷浑上部万人部(Va⁃zha⁃khri⁃sde⁃stod)
简牍61号载:“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从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万人部落田赋以六成计所征……”其活动地约在今塔里木盆地南沿,东与青海交接地区,敦煌藏汉文书中屡屡提到吐谷浑部落。也可与上文“吐谷浑武士部”相互参征。
58. 拉乡部(la⁃shang)
简牍92号记“证人拉乡部落之……等盖章”。
59. 下哲部(tre⁃smad)
简牍389号载有“下哲部地方长官之禀告”。吐蕃六十一东岱中孙波茹内有下哲(dre⁃smad),即此部。
60. 筑部(tsos)
简牍232号记“筑部落……埃巴木列列”。
以上是新疆简牍所见部落之基本状况。在古代藏文中,由于正字法尚未定型,异体字很多,而且存在清音送气与不送气字母的混用现象,如khol与kol,phod与pod等,及韵尾(⁃n)与(⁃d)互换现象,简写与缩写字也很多,如“chung”与“chu”等。(9) 据此,我们采用了对音的方法来确定部落之间的关系,当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确定吐蕃在西域的部落很大一部分是从本土调动过去的,它们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名称与组织,因而这与读音上的简单比附是有所不同的。
我们对这些部落及其活动进行了分析与考察,从而对吐蕃在西域的部落组织制度与特点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试简述如下。
1. 在西域的吐蕃部落多数仍保存其在本土时的旧有名称与编制。如属于伍茹的岛岱(dor⁃sde)、几堆(skyi⁃stod)、叶若布(yel⁃rab)等;腰茹的达保(dags⁃po)、洛扎(lho⁃brag)、聂巴(nyi⁃mo⁃ba)等,叶茹的辗噶(nyan⁃kar)、朗迷(lang⁃myi)、波噶(phod⁃kar)、桑霍尔(bzang⁃hor)等,茹拉的芒噶尔(mang⁃khar)、娘若(mya⁃ro)、赤塘(khri⁃dang)等;羊同东岱的雅藏(yar⁃gtsang)、金藏(spyi⁃gtsang)等及孙波茹的上、下管仓部(rgod⁃tshang⁃stodd⁃smad)、喀绰(kha⁃ro)、那雪(nag⁃shod)、下哲(tre⁃smad)等等。简牍1号有“叶茹(gyas⁃ru)茹本田一突”的记载。根据各茹部落均在西域出现的情况,可以推断,伍茹、腰茹、茹拉、羊同和孙波几个茹的茹本也可能会出现于西域地区。各茹按一定的区域分布在从敦煌到于阗的天山南部一线。据此,是否可以认为吐蕃已把本土全部的组织搬到西域,或者说,用全部兵力到西域去作战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且不说后方是赞普和整个王朝的大本营和政治、军事指挥中心,需要重兵防守,单从军事上看也是不可能的。其时唐蕃不仅在西域,而且在陇右、河西及青海交战,即使吐蕃占领河陇后,也要用大量兵力戍守并东攻唐朝京师,如公元765年9月,吐蕃大将尚结赞、赞磨、尚息及马重英等率十万人至奉天、醴泉,掠居民数万,焚庐而去。此后连年不绝,至公元818年史书尚有破吐蕃十余万人的记载。《册府元龟》卷九七八记:十月定远城破三万人,平凉破三万人,十一月,夏州破吐蕃五万人等。双方战线很长,很难想象吐蕃会把全部兵力调到西域去作战。
2. 吐蕃在西域的部落虽然多数与本土相同,但它也有新的发展,这包括从吐蕃故有部落中分化出的部落、新归附的部落及吐蕃在西域地区依民族或居地情况组建的一些部落。后者多为非吐蕃人组成,如桑霍尔部(gzang⁃hor)、通颊部(mthong⁃khy⁃ad)及吐谷浑诸部等。简牍400号记“……委派作萨毗之茹本”;敦煌石室出晋天福十年寿昌县地境写本谓“萨毗城在镇东南四百八十里。其城康艳典置筑,近萨毗泽。险,恒有吐蕃土谷往来”,卷末谓“已前城镇并没吐蕃,亦是胡戍之地也”。(10) 这恰与简牍材料关于萨毗为吐蕃在西域重要军事中心之一相符合。森安孝夫以其地在新疆东南部与青海接壤的芒崖(11) ,方位大致不误。萨毗既为“茹”(rn),且与其他六茹并列,那么它便不会占有更为广大的地区。萨毗城既在石城镇东南四百八十里,则断不可延其辖区于于阗、疏勒,故“吐蕃简牍综录”著者的说法(见《吐蕃简牍综录》第32页),或有可商之处。我们推测上述新建部落即在萨毗茹管内。
3. 吐蕃在西域的部落多和氏族有密切的关系,这正象在本土时一样。在吐蕃十八采邑分封表中,除赞普直属的采邑之外,其余采邑皆属于某一个或几个民族,如上、下扎绒之与蔡邦氏,折与雄巴之与那囊氏,彭域东岱之与卓氏、马氏等。(12) 《新唐书》卷二一六下吐蕃传载,“浑末,亦曰嗢末,吐蕃奴部也。虏法,出师必发豪室,皆以奴从,平居散处耕牧”。《资治通鉴》卷二五〇“咸通三年”条也记载了这一情况。在简牍中有没庐氏、属庐氏、那囊氏、娘若氏这样显赫的贵族,相应地,他们的奴部自然也随之进入西域,组成大小相近的部落。简牍172号记“萨毗属地之内没庐氏、属庐氏等家族叛离,做尽坏事……”,是知在西域地区家族聚居,乃至盛而叛离的事也是存在的。他们拥有属民,筑有城堡,简牍180号记“娘氏索安之属民”,176号记“木·孔索城堡”,娘氏、木氏皆为吐蕃贵氏。但是,氏族与部落虽有这样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部落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是吐蕃王室统辖下的基层社会组织,它的规模是按照“部落”的一定人口户数之多少,而不是以氏族所领属人户的多少来决定的。简牍中既有一个姓氏的人属于不同部落的例证,如在242号与244号中,哇氏(dbay)即分属象(shang)和辗噶尔(nyen⁃kar)两个部落,也有两个姓氏居民处于同一部落的例证,如简牍196号、197号记乞力塘(khri⁃dang)部落中有支姓(vbre),也有辛姓(gshen)。此外简牍190号载上宗木部落有吐蕃著姓蔡邦家族的人,而193号记倭措巴部有姓琼玻(khyung⁃po)的人。这与两氏在吐蕃十八采邑分封表中分处上、下扎绒(brag⁃rum⁃stod⁃smad)与上、下藏(gtsang⁃stod⁃gtsang⁃smad)的记载并不一致,说明变化发展应是事实。至于对新建的吐谷浑人、唐人和西域人的部落来说,这一点更无疑义。
吐蕃在西域的部落,从其来源已可知其性质。如上所述,它的很大一部分是来自本土的六十一东岱,“东岱”(stong⁃sde)即千户,在敦煌汉文卷子S27362《蕃汉对译语汇》中,“stong⁃dpon”(东本)与“bo⁃lag⁃sil”(部落使)可以对译。(13) 前者即“千户长”,如此则一个部落在理论上其规模约当一个“stong⁃sde”(东岱)。至于新建部落,约略与此相同。据匈牙利著名藏学家乌瑞(C. Uray)研究,吐蕃的“一个千户之下分作两个小千户,小千户长即五百户长,相当唐之乡长(?),小千户长之下又有百户长、十户长等”(14) ,这可算作是部落内的组织结构了。从后代藏文史书记载看,这些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汉藏史集》记元代吐蕃制度时提到各级官职,有十夫长、五十夫长、百户长、千户长、万户长、路达鲁花赤。(15) 除后者为元代新增加外,前者皆为吐蕃故有制度,如果说其上承唐代吐蕃也不难理解。
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简牍172号有“新建万人部落之命”的记载,简牍16号有“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万人部落,藏文写作“khri⁃sde”,简牍332号在记千户长(stong⁃pon)时并列提到万户长(khri⁃pon),说明万户组织在西域是存在的,这与部落大体与千户相等并不矛盾。
4. 吐蕃在西域的部落之间有一定的区域和界线,有相对固定的斥候与执勤点。其值执人数按部落人口部数之多少来决定,简牍84号记载了部落农田分布与“界标”的情况,简牍166号记“朗部落之布薄绒噶坐哨在鄯善之廓拉”,简牍184号记“小壖部之碉楼”,说明其戍守点是固定的,约与部落居地相连或即在居地范围内。简牍132记“吐谷浑人户有多少?长住户若干?根据所计住户之数决定派来边隅斥候人数”,是知部落组织除守卫本土之外,还负有戍边的任务,而充斥人员之数是依各部总人数之多寡而定的。
为了保障安全,在西域的吐蕃部落之间实行严格的巡防交接制度,如前引简牍133号所载,不仅有交接牌、替换人员数额之登记,而且还有确定的时间与地点。如有事可先期请假,征得上级同意。简牍345号谓“如若让我回家探亲,请让悉诺赞、格尔布穷于孟秋七月换我巡逻。我以后换格尔布穷巡逻可否?请回示”。而有病则申请与别人对换,简牍141号即记载了倭措巴部落的倭茹期策布因病不能充任斥候,与东部落聂秀悉诺达对换的事。
为了防止部落的渎职或背叛,吐蕃统治者还采取了部落联防制度,以便加强牵制力,搞好驿站与戍守工作,简牍186号载某一驿站的人员构成时谓“驿吏为喀若部落之朗鲁顿,僚属为管仓部落之萨东鲁道,男伙夫为那雪部落之拆通玛,伙夫之仆役为恰拉部落之甲木萨肖”,各来自不同部落。简牍246、255号所反映的景象与此相同。简牍233号记“那雪部落二十名汉属突厥人及零星小部之埭乌玛桑和结门穷二人派往布拉林去替换”,这与吐蕃在驿站使用不同民族或不同部落的人执行任务用意相同。
5. 部落在西域地区,是吐蕃的基层社会行政单位。它的职能是组织生产,负责交纳赋税并出丁戍守与出征,所以,几乎每个人都属于某一个部落,在简牍中较为突出地反映出这一点。如第42号记“埃彭部落若彭惹取走糌粑二升半”,81号记“巴尔阔部落之朗吉尔布穷欠(粮)四十五克”,187号“下宗木部落塑匠俄奈”等等,是吐蕃部落制度管理严密的标志。
部落居民不得擅自离开部落,否则就会受到惩罚,甚至沦为奴隶。简牍338号记某位地方官向上级谈完自己政绩之后,称“上宗木部落之如聂穷一次逃亡他乡,返回后住在家中,请下令赏我为佣奴”即是此例。部落既起到束缚居民的行动乃至防止反叛的作用,同时也起到组织与保障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持社会治安的作用。简牍中部落头人代表部落向上级催要口粮(如简376号、328号)的资料可见一斑。
6. 每个部落设有部落使或部落长,负责本部事务。部落长藏文作“sde⁃dpon”或“sde⁃po[n]”等。简牍232号有“筑部落长”,389号有“下哲部落长”,373、376号皆记有此职(作“sde⁃po”)。部落长的副职作“vog⁃dpon”或“vog⁃phon”。简牍209号载“上几曲部落之副官嘘律藏在于阗”。部落长与副部落长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本部落的生产,保障安全,交纳粮饷,委派斥候,随时向上级汇报本部发生的新情况。部落长官也有迁升的机会与可能,简牍200记“朗迷部落郭悉介担任副官”,236号谓“派聂木巴部落之希栗俄肯一人担任副官”,240号记辗噶尔部落的阔阿木拉列担任某地的“小节儿”等等。这些职官多是脱离本部落的,或是稍高一级官吏。
在部落的内部,还设有专人管理兵械,这也是一个下级的重要职位。一般是战前发放兵器,战后连同战利品一起交还,有严格的管理与登记制度。简牍127号载“把箭、弓、箭袋,刀、盾交与下管仓部落之细木鲁贝”,130号记“从‘巴’保管人处取出折断无用者,短箭、弓两副,于阗轻弓三副”等即是。
吐蕃在西域实行的部落制度,在形式上是一种倒退的行为,但察其实,则知其包括新的内容,且具有必然性。从当时经济发展看,吐蕃辖下的西域地区以农业经济为主要特点,又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要维持对该地各族的统治只能顺应形势,而不可照搬吐蕃本土旧制,或者采取更落后的方式。吐蕃在西域实施部落制主要原因有三点:(一) 部落组织军事与生产相结合的特点适应于对被征服的西域地区的统治。当时战争尤其是与唐朝的战争正在持续进行,对吐蕃来说,在西域地区首要的任务是协调军事与生产的关系,部落制恰好满足这一要求。(二) 部落制是一种严密的组织制度,它能把全体居民牢固地束缚在自己的土地上并使之互相牵制,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并防止可能发生的被征服各族的背叛。(三) 此时吐蕃本土实行部落制,统治者在形式上当然希望以自己的组织制度来管理西域,并把它纳入整个统治体系之中。从当时情况看,吐蕃不会以唐朝在西域的统治方式来管理西域(这对吐蕃人来说可能也并不适合),除此之外则没有一种其他的统治方式可资借鉴。所以,采取部落制在吐蕃人那里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从吐蕃对西域的一个半世纪统治来看,部落制确实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功能,较为有效地组织了军事与生产活动。这正是吐蕃在西域得以长期立足的主要原因。但是,部落制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它的军事色彩与掠夺性的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的更大发展,其次在于它对内具有民族压迫性质,对外具有闭塞与排外性,这就导致了它必然随着吐蕃在西域统治的瓦解而最终消失的命运。
原载《甘肃民族研究》1992年第2—3期
(1) 王尧、陈践:《敦煌藏文写卷P. T.1083、1085号研究——吐蕃占有敦煌时期的民族关系探索》,《甘肃民族研究》1983年第4期。
(2)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
(3) 巴卧·祖拉陈瓦:《贤者喜宴》(藏文),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187—188页。
(4)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0页。
(5) 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6) 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第41页。
(7) 王尧:《吐蕃金石录》,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203—204页。
(8) 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9) 马学良主编:《汉藏语概论》(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10) 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29—442页。
(11) 森安孝夫:《吐蕃在中亚的活动》,国内有劳江译文,《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一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
(12) 王尧:《吐蕃金石录》,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203—204页。
(13) 王尧、陈践:《敦煌藏文写卷P. T. 1083、1085号研究——吐蕃占有敦煌时期的民族关系探索》,《甘肃民族研究》1983年第4期。
(14) 〔匈〕乌瑞(G. Uray):《关于九世纪前半期吐蕃王朝的千户部落》,《匈牙利东方学报》第36卷1—3期(1982年),第545—548页。
(15) 达仓宗巴·班觉桑布著,陈庆英译:《汉藏史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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