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www.xing528.com)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在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很多,因此在订合同时,能够详细约定的事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的用词尽量唯一,遇有几种解释时,最好对用文字加以注释,以避免因理解上的分歧引起合同纠纷。
2.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在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①法律法规变化;②工程变更;③项目特征描述不符;④工程量清单缺项;⑤工程量偏差;⑥物价变化;⑦暂估价;⑧计日工;⑨现场签证;⑩不可抗力;⑪⑪提前竣工(赶工补偿);⑪⑪⑫误期赔偿;⑪⑪⑬施工索赔;⑪⑪⑭暂列金额;⑪⑪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3)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4)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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