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人民防空法制的核心和关键。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二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人民防空执法权。三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四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此外,为了满足执法的实际需要,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成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必要补充。
(二)行政执法依据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活动借以成立的法律依据。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一是有法必依。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有任何的偏离或违背。二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更不能忽视程序法的贯彻实施。三是后法优于前法。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前后矛盾,应当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依据。四是就高不就低。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依据,对某一问题规定得不尽一致时,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依据。五是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当发现一些制定执法依据的机关级别相同,且其执法依据相互矛盾,而无法断定谁是谁非时,应将该问题呈请有权机关决定,然后按其决定执行。
(三)行政许可行为(www.xing528.com)
行政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许可通常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类型。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实行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一要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在赋予人民防空部门该项行政许可权时,相应规定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义务。二要实施行政许可。要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三要健全行政许可监管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许可事项,应当制定许可技术规定;对保留的许可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规定实施监管;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四)行政执法行为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所做出的产生人民防空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实践中,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行政监督检查,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对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二是行政处理决定,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做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关于行政处理的决定,最常见的有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五)行政执法程序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方式、步骤与过程,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一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讲,都具有普遍遵守的效力。二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是行政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才有效的法律后果。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和过程,围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规范是第一位的,程序规范是第二位的,两者相辅相成。四是制约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受到执法程序的严格制约,必须照此办理而不能有所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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