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立法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人民防空立法是人民防空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人民防空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人民防空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人民防空规章。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情况下,也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人民防空立法大体分为四类:一是执行性立法。即为了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以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二是补充性立法。即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三是自主性立法。即行政机关为履行人民防空法律赋予的职权,确定管理对象一定的行为规则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四是试验性立法。即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授权,对本来应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立法事项,由于经验不足,或者社会关系尚未定型,而由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人民防空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外地经验相结合,法制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连续性、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加快立法步伐与注重立法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为人民防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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