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鲜明的政治性
人民防空法制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体现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人民防空单纯靠行政手段,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保障和约束。因此,这种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以及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政令的统一性,决定了人民防空法制的政治性。
(二)特殊的融合性
同时,人民防空法律具有行政工作和法制工作的双重属性,并且是这两种属性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它既有行政工作的特点,又有军事工作的特点,还有法制工作的特点,并且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正是这种特殊的融合性,构成了人民防空法制区别于其他法制的基本特征。(www.xing528.com)
(三)高度的权威性
人民防空法制同其他法制一样,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和支持。它体现的既不是长官意志,也不是某个部门的意志,而是党和国家的意志、政府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因此,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人民防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一经公布实施,即产生法律效力,管辖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受其约束,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行政执法主体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责令管理相对人员履行其法定义务。否则,将受到一定的制裁和处罚。
(四)严格的规范性
人民防空法制是对人民防空行政主体职权和行为的法律化、制度化,其职权、内容、工作程序、活动方式等,都应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任何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无序状态,都将破坏法制的尊严。人民防空立法的项目、程序、技术规定十分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方式、执法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执法监督的职责、对象、手段等要求也十分清楚。另外,人民防空法制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不仅责任重大,而且涉及面广,如果工作态度不严肃,工作职责不清楚,工作程序不规范,不仅会损害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威信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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