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1的规定执行。
表6-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6-31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居住区、城镇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4.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②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3的规定执行。
③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3的规定执行。
表6-3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续)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3.7~8.3.10
2.灌瓶间
1)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
2)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总存瓶量应按实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3.25,8.3.26
3.气化站和混气站
1)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②总容积大干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5条的规定。
表6-35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的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当采用地下储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www.xing528.com)
5.气化装置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间、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5.3条执行。
2)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6的规定。
表6-36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4.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气热水炉的建筑。当设置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墙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不应小于4m。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4.3,8.4.4
3)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7的规定。
4)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表6-37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4.10第2~4条
6)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4.11
7)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表6-3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续)
注:1.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2.压缩机室可与气化间、混合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3.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
4.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气热水炉的建筑。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4.12
8)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9的规定。
表6-39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表6-35和表6-36的有关规定执行。
3.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5.3
9)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一幢建筑,两者间的隔墙不得开门窗洞口,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瓶组间、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6-39的规定执行。
10)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6-39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5.5,8.5.6
11)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0的规定。
表6-40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续)
注:气瓶总容积按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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