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储罐总容积按表6-24注3计算。
2.气瓶车在固定车位量大储气总容积(m3)为在固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 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7.2.2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7.2.3
3)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1.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表6-27注2计算。
2.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GB 50156—2012)的规定。(www.xing528.com)
4)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表6-29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表6-27注2计算。
2.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二级”规定。
3.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GB 50156—2012)的规定。
[强制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7.2.4,7.2.5
2.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0的规定。
表6-30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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