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另有规定者外,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表6-14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执行。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1
2)相邻两座车库或车库与相邻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②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6-14的规定值减小50%,但不应小于4m。
③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④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2
3)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5的规定。
表6-15 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执行。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5m。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3(www.xing528.com)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4
5)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
表6-1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储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值。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5
6)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7的规定。
表6-17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强制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6
7)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8)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9)停车数量超过20辆的机械式停车装置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2.9~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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