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9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9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6-7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1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2(www.xing528.com)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0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6-10规定的限制。
表6-10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 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3
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4
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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