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2条的规定。
②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3条的规定。
③避难走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4条的规定。
④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5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②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4
3)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建筑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5.1.4
你知道吗?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3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人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4.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