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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的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⑥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⑧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入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的规定

1)按停放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与非机动车停车场。

2)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②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辆。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③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④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⑤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⑥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⑦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⑧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3)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宜为15~20m。

②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11.2.4~11.2.6

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舍下列规定:

①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②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强制条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8.1.8第1、2条

5)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www.xing528.com)

③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④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1993)8.0.6第1~4条

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②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③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⑤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规定: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入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图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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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0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1.5

7)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在停车坪一侧,其方向应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3.3.1

8)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宜为100辆,且最多不应超过200辆。大城市可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设立若干停车场。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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