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②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③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④当公共交通路线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⑤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⑥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修。
⑦城市旧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⑧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1993)8.0.1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②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③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④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⑤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1993)8.0.2
3)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地内应设道路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②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③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④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⑤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4)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②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③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④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2.1,5.2.2
5)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间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②尽头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③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置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www.xing528.com)
[强制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4.3.2
6)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5-1。
表5-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注:L为坡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1993)8.0.3.1
7)山丘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②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③主要道路宜平缓。
④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1993)8.0.4
8)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②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③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④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⑤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⑥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⑦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⑧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单位: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1993)8.0.5
9)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门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②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③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⑤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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