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④当建筑处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第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3第8条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①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③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④当建筑处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第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www.xing528.com)
②非第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3.1,4.3.2
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0.3第8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