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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常用规范-厂房、库房耐火等级速查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1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1414)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厂房、库房耐火等级速查

1)厂房和库房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2-30的规定。

2-30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库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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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

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2

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3

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4

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5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7

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8(www.xing528.com)

8)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9

9)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0

10)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1

1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2

12)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3

13)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4

14)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5

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6

16)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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