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27的规定。
表2-27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2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3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www.xing528.com)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4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7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6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等级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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