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防火分类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1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1.1
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②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1.2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2-3的规定。(www.xing528.com)
表2-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1.3
4)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5)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6)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15.1.1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分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分类见表2-4。
表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3.0.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