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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董局摊基投标众菜贩反对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菜贩们看到《申报》上的“公告”后,第二天就作出反对摊基投标法的决定,并随即组织团体至大自鸣钟法公董局举行大请愿。这种办法系用拍卖式标租,而且公董局规定每年投标一次,以求取得投标之巨利,形同交易所。有鉴于此,法公董局只得将投标拍卖之法暂缓施行。不日,社会各界对小贩们所提的请求,均有表示,极力声援八仙桥菜贩,希望法租界纳税华人会速为解决。

公董局摊基投标众菜贩反对

菜场是各种摊贩谋生的地方,同时被社会大众所利用,其间三教九流,无一不有。不同需求的个人或群体为各自的利益所驱使,逐渐构成了菜场里的社会冲突。这种冲突有摊贩与摊贩之间为争摊位大小、地点优劣而发生的利益冲突,也有摊贩与买主之间为讨价还价而发生的利害纠纷,以及摊贩与菜场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等。1930年发生在法租界八仙桥菜场的摊基投标事件(即以摊位招标的方式谋取更多利润),即是法租界公董局与菜场菜贩争夺利益而发生的一起社会冲突。

1930年12月30日的《申报》登载了法租界公董局发布的“八仙桥菜场标租摊基”公告,云:

“八仙桥菜场标租摊基章程,第一条,公董局每年于十二月下半月招人标租菜场摊基。第二条,菜场内之摊基,皆按类分区,其各类摊基之地位,均详注在附于本章程后之菜场图样内。第三条,各摊基皆订有号码,租期为一足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条,各摊基用拍卖式标租,以喝价最高者为得标。第五条,标喝之价,即指每摊月租而言,其最低限度须如下列第十一条之标准租金。第六条,同类摊基,一人不得标租两摊基以上。第七条,不得代人标租。第八条,得标人当场即须先缴一季租金,各摊基租金,以后亦须按季预缴。第九条,如年内有摊基得空,公董局得随意分派于请求人。第十条,如得标人,于每季第一个月十五日前,不付季租者,即失其所得租权。第十一条,各摊基之标准租金如下,楼下各摊,每摊按月银六两,楼上各摊,(甲)蔬菜摊,每摊按月银三两,(乙)吃食摊,每摊按月洋十五元。总办傅勒斯奉命启。”

同时宣称:“标租日期,另行择定。欲阅详图,请至本局总办处。”

菜贩们看到《申报》上的“公告”后,第二天就作出反对摊基投标法的决定,并随即组织团体至大自鸣钟法公董局举行大请愿。因为事关小贩们的生计,对于捕房巡捕的驱逐,大家均不畏惧,甘愿受罪。公董局华人买办胡方锦对请愿菜贩百般劝慰:“投标之法,原经公董局会议通过,今各摊友为生计关系,而投标时可令旧摊户先行投标,以示优先。”

但菜贩们异口同声,都表示不满意,坚决反对菜场投标。胡方锦答应另想办法,劝各小贩先行散去。各小贩以为胡君了解小贩苦衷,就遵照胡君之命,全体立刻散去。但是出了公董局之后,菜贩们又集合在中法学校门前的临时菜场中开大会,议决办法,最后一致推出25名代表,组成八仙桥菜场摊贩联合会,一面向各方请求援助,达到取消标租之目的,一面将发表的宣言进行整理,归纳出菜场不能投标之理由,继续向法租界纳税华人会五华董、九委员请愿,直到达成最后目的为止。(www.xing528.com)

自法租界八仙桥菜场改建以来,所有菜贩均移至中法学校门前的空地上,临时设摊营业,赖以维持一家生计,而且已经多月。各菜贩原寄希望于旧菜场改建完工,迁入新菜场,得以继续营业,孰料法公董局用投标法召租摊基,并订明章程十一条。这种办法系用拍卖式标租,而且公董局规定每年投标一次,以求取得投标之巨利,形同交易所。全体菜贩四百余人群起恐慌,都认为这种办法对小贩这种小本营生必会产生威胁,势将不堪维持,并有可能失去其原有摊基设置权,互相之间必起竞争。

法公董局方面因改建菜场,花费极巨,决定将摊捐增加数倍,即原捐一元八角,增至六两银子之数,以期收回所有投资。公董局原定1931年1月5日拍卖,因各小贩在事前一致议决停止前往拍卖,并且公举代表,分赴法租界纳税华人会,暨华董杜月笙、张啸林,华委程祝荪等处请愿。该会答允转函给法公董局,请求变通办法。有鉴于此,法公董局只得将投标拍卖之法暂缓施行。

另一方面小贩们派出代表,致函法租界当局,希望仍照以往章程办理,并要求减轻摊捐。

不日,社会各界对小贩们所提的请求,均有表示,极力声援八仙桥菜贩,希望法租界纳税华人会速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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