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内涵与划分
根据评估所涉及的对象范围,高职教育评估可被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将高职教育事业视作一个整体,立足国家全局的高度,对全国和地方高职教育的发展规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办学资源投入情况、人才培养结构与产业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的对接状况、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价。在这个层次上开展评估,目的是促进高职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加强教育问责,提升教育质量。
中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包括两个方面。①对高职教育实施机构的综合性评估——高职院校评估。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才培养作为高校最基本的任务,人才培养工作的水平也成为高校各方面工作成效的集中体现。②高职教育专项和专业评估。专项评估活动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专项评估、学生实习实训工作专项评估、学生德育工作专项评估等对高职院校某一方面具体工作的评估。专业评估主要是指对高职院校某一学科专业办学水平与特色等的评估。
微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是高职院校内部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所开展的评估活动,如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估、教职工工作绩效评估、院系教学工作评估等。该层次的评估活动是高职院校内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观层次评估的意义在于增强办学主体的自我质量意识,构筑教育教学质量的自我保障机制,客观掌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状态,准确掌控影响教育质量提高的内部因素,为学校发展及质量改进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料。
(二)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现状与缺陷
从以往的评估实践来看,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院校评估、专项和专业评估、院校内部的自我评估等。院校评估主要表现为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它是我国高职教育领域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评估活动,是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面考察,涉及学校的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软硬件办学要素,可以被看作对学校办学情况的一次综合性、全面性检验。院校评估的实施主要涉及教育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组等机构团体。专项评估和专业评估聚焦学校的某一专项工作或专业领域,一般由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发起,选调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拟定评估方案与指标,按照评估对象的特点开展。自我评估属于内部质量保障的范畴,是院校开展的一系列常规性评估工作,它基于学校办学的自我约束,由各院校自主实施。相较于院校评估和专项与专业评估,自我评估的内容更加贴近和关注一线教育教学实践,评估的形式、方法、手段和频次等也更加多元和自主。
依据前文中对高职教育评估层次内涵的界定,院校评估、专项及专业评估应属于中观层次评估的范畴,自我评估则属于微观层次评估的范畴。相比之下,我国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仍然缺位。导致宏观层次高职教育评估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高职教育的举办和管理体制。我国高职院校的举办者主要是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企业,高职院校具有明显的地方区域性和行业特色。数据显示,我国办学主体为公办性质(政府、行业企业等)的院校所占比例为75.94%,办学主体为民办性质(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的院校所占比例为24.06%[12]。其中,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又是我国公办高职院校的主要办学主体,高职院校的审批权、举办权和日常管理权均集中于地方政府,这一办学体制容易导致高职院校的管理重心较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教育事业发展和高职院校办学的宏观监督、管理功能弱化。高职教育举办和管理体制的这种特征反映到教育评估工作上,就是高职教育评估虽然名义上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但具体实践中仍由各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高职院校评估事务,可能不利于从全国层面加强对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
(三)完善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路径建议
针对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现状与不足,探索建立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制度,是完善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体系的必然要求。开展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有利于国家从整体上引导高职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定位,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职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有助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属地高职院校的管理和扶持、增加教育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从全国高度审视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高职院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立足全局对高职教育的招生、就业、院校数量、专业结构等实施动态调整和统筹协调,缓解高职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www.xing528.com)
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建立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制度,重点要解决好“谁来评——评估的主客体”“评什么——评估的内容指标”“怎么评——评估的实施程序”这三个基本问题。
1.评估的主体和客体
评估的主体即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者。鉴于我国国情,宏观层次高职教育评估的主体应由教育部直接组建或委托国家级评估机构担当。原因如下:①宏观层次评估是对全国高职教育发展状况的全面考察,需要较高的行政权威来加以保障;②宏观层次评估相对更加系统和复杂,牵涉到全国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等诸多方面;③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迟缓,资质和公信力高的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尤为稀缺。
评估的客体即评估的对象,根据宏观层次高职教育评估的内涵与目标,评估的客体既包括全国高职教育事业和高职院校,要对其发展的宏观状态和总体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又包括高职院校的举办者,要对其为促进高职教育发展和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进行问责与评价。
2.评估的内容与指标
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应着重考察以下方面:①国家和地方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情况(院校分布、生源类型与来源、专业结构与布局等);②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对所属高职院校的办学资源投入和日常管理情况;③国家和地方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的结构和水平;④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等的获取情况;⑤高职毕业生的学业质量与就业质量;⑥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教育质量改进的措施与成效;⑦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性;⑧高职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作用。
3.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应遵循由上而下、统一组织的原则,由教育部组建或委托的国家级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评估主体应包括来自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用人单位、行业企业、相关研究与咨询机构的代表。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紧密围绕评估的目标、内容与指标,认真履行评估职责,直接对教育部负责。目前,我国个别民间性质的第三方研究机构已在某些方面开展了一些具有宏观评估性质的研究与调研工作,如麦可思公司定期发布的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就业质量报告、咨询研究报告等,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是一个复杂且庞大的工程,仅凭民间研究机构的力量是难以全面深入地实施的,还需要从国家层面来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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