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退耕还林(草)补偿标准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千克;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出于粮食安全问题的考虑,将退耕户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千克粮食(原粮)1.4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07年,国务院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造林地,生活补助70元/亩·年,管护费20元/亩·年,再补助8年。
2014年8月,《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布,标志着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正式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偿标准不再区分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而是按统一的标准补偿。共计补偿1500元/亩,第一年800元(包含300元种苗造林费),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平均下来为300元/亩·年,即新一轮的国家补偿标准为每年每公顷4500元。(www.xing528.com)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钱粮兑现政策上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区、市)在实际操作中有所不同。
2.宁夏退耕还林(草)补偿标准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2003年,宁夏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发〔2003〕12号),2000至2003年,每亩补助100千克原粮(其中小麦60%、玉米30%、稻谷10%)。2004年,宁夏人民政府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02号),从2004年起,川区以现金形式兑现,山区实行补粮补款相结合的方式兑现(其中粮食30%、现金70%)。除此之外,2002年,宁夏财政厅、宁夏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02〕1173号),明确生活补助20元/亩·年,现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拨付给退耕农户。
2008年,根据宁财(农)发〔2008〕273号文件和宁粮发〔2008〕66号文件,对山区2001至2006年实施的退耕地,按每亩补助90元和30千克粮的标准向退耕农户兑现,其他地方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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