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政府仍是固原震灾的主要救助力量,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主要采取赈恤、蠲缓等救济措施,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赈恤是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所能采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救灾措施,包括派官员视察、安抚,赈食、赈银等。
元代以前,由于资料匮乏,关于固原地震灾害赈济的记载不多,主要以派官员视察、安抚为主。如金宣宗兴定三年(1219)六月,固原地震,“诏右司谏郭著抚谕其军民”[41]。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泾原路地震,朝廷“遣官按视之”[42]。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京师、河东、陕西地大震,“泾原流徙,令所在赈恤”[43]。
元代以后,地震灾害赈济的材料相对多了起来,以赈银和赈粮为主。元武宗大德十年(1306)八月,开城路地震,“以钞万三千六百余锭,粮四万四千一百余石赈之”[44]。明世宗嘉靖三十五年(1557年)四月丙申,“以陕西地震,诏发太仓银……一万两于固原,协济民屯兵饷,……赈救贫民”。明世宗嘉靖四十年(1561)六月壬申,以陕西固原、宁夏地震伤人,“命发太仓银八千两,并留本省事例银三千两赈恤”,压死牧马,边墙倾圮,“给种马孳息,发银二千两充修筑及赈济费”[45]。(www.xing528.com)
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主要经济手段是向编户齐民征收租调,征发徭役。一旦遭到灾荒,政府往往减免或缓征租调、徭役,以保证灾民的基本生存条件,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历史时期,固原地震灾害发生时,政府也会采取上述措施,如元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九月,开成路地震,武宗至大元年二月,“中书省臣言:‘陕西行省言,开城路前者地震,民力重困,已免赋二年,请再免今年。’从之”[46]。
1920年海原大地震发生后,中央政府一方面开始筹款,一方面派员勘察。1921年2月政府派翁文灏、谢家荣等6人赴甘肃勘察,得到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但由于委员们到达灾区较晚,加之交通不便,考察的范围受到了限制,对极震区的大多数地方未能实地考察。1921年3月中央政府又派遣委员团赴陕甘调查受灾情况。通过调查,发现此次地震受灾严重、区域广泛、损失巨大。1921年5月中央政府成立了赈务处并颁发了条例,规定灾区赈务和善后事宜由赈务处具体处理,但赈务处并没有发挥多少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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