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 50021—2001)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是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规定。
【解析】
(1)勘探线应与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垂直。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勘探点可按网格进行布置。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与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按照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根据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以下第(5)~(9)条的规定。
(5)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根据表2-2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www.xing528.com)
表2-2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单位:m)
注: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6)初步勘察探孔的深度可按表2-3确定。
表2-3 初步勘察探孔的深度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7)当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根据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当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之后钻进即可终止。
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并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若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则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依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将勘探孔的深度增加。
(8)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以及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不宜使其数量少于6个。
(9)初步勘察应进行以下水文地质工作:
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在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按照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与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若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则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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