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民间海上私人贸易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人数也不断地增多。与官方朝贡贸易的政治目的不同,民间海上贸易纯粹是为了谋生或追求商业利润。出于逐利的心理,民众以各种各样方式进行海上贸易。在海禁和迁海时期,不少商民冒死犯禁,出海走私。康熙开海以后,正常的民间海上贸易逐步发展起来。
清初一度实行海禁和迁海,然而沿海省份居民以海洋为生的正常生活方式被破坏后,只好采取冒死犯禁的方式,从事海上走私贸易。据统计,1662至1672年,由中国沿海一带走私到长崎贸易的商船平均每年14艘,其中江浙2艘、福建4艘、广东2艘;1673至1684年平均每年6艘,其中江浙1.7艘、福建1.7艘、广东2.6艘。[77]康熙年间,中国商民通过海路与朝鲜进行海上贸易,“盖自丁丑(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运粟之后,唐人之谙知海路者,为采海参,每于夏秋之交,往来海西,岁以为常。而来者益众,不知为几百艘。地方守令、边将虽欲追逐,而彼众我寡,或潜与酒粮,诱之使去”。[78]所谓从海路到朝鲜船只“岁以为常”,说明走私活动几乎没有停止过,而这些走私船只多来自山东。在南洋地区,同样活动着中国走私船只,1667年,荷兰舰队封锁马六甲一带海域时,给巡逻船船长的命令提到,“凡是国姓的船只,发觉后立即追赶击败。至于同是国姓爷一派无关的中国人船只,则应和蔼地劝说他们来马六甲,但假如他们坚持要去柔佛,也不应加以阻止”。[79]可见,中国商民通过海洋赴马六甲、柔佛等地区贸易。
参与海洋走私的商人既有散商也有地方势家,二者下海走私手段不大一致。散商多结伙偷偷出海贸易,或通过贿赂海防官弁,装扮成兵船出海,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四月二十八日到日本长崎的2号福州船说,他们是凭借有海防官朱氏的关系,装扮成兵船巡逻沿海,偷偷运出货物到长崎贸易。有的是征得官府同意,借口到其他地方而扬帆出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九月九日到达日本长崎的27号山东船船主沈鸣生说,商船航行日本,原不被禁止,但因恐假借渡日而与台湾方面或海寇勾结,故禁止船只远航。但如获得县官同意,借口前往辽东便可出航,富民、诸官如此派船出海者甚多。可见,商民依托自身能力及人际关系,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走私贸易。这些走私商民所载商品较少,价值总量也不高,加上船主抽分,实际盈利无几。以因违禁出海被处决的绍兴府会稽人王吉甫为例,他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十一月携带绍兴绫10匹,从绍兴爬山涉水到达海滨下船,航行到日本长崎贩卖,每匹绍兴绫卖银3两,计得30两。船主王自成抽分20%,余下24两,在长崎买海参二担、香菇一担载运回航。而且走私被捕,按律应处死,康熙十九年(1680年),福建周烺等33人私自出海贸易被捕,拟斩,因时已接近海禁尾声,又经人从中斡旋,才被判处发往移住盛京新满州披甲者为奴。[80]
除了上述散商走私外,还有诸如平南王、靖南王在镇守广东和福建时,为了增加府库收入,扩大军事实力,皆或明或暗参与对日贸易。尚氏父子自顺治七年(1650年)至康熙十九年(1680年)盘据广东三十年,以武力掩护,进行大规模海外贸易,获取了巨大利益。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准许私人出海贸易,“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政府在税收政策采取“薄征其税”,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又进一步税收减免,“近闻江浙闽广四省海关于大洋兴贩商船,遵照则例征收税课,原未累民,但将沿海地方采捕鱼虾及贸易小船概行征税,小民不便。……采捕鱼虾船只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俱免其收税”。[81]进一步刺激了民间正常贸易的发展,走私贸易虽然仍存在,但已经没有海禁时期猖獗。(www.xing528.com)
开海以后,山东、江南、浙江、广东各口岸商人在取得官方执照后开展正常贸易,海外贸易迅速兴盛。以当时到达日本长崎贸易的中国船只为例,1683年入港船舶24艘,1684年也是24艘,到1685年就增加到85艘,1686年增加到102艘,1687年增至115艘,1688年增至194艘。1688年是整个日清贸易时期入港船舶数字最高的一年;船员和其他到长崎的中国人总计达9128人次之多。[82]这些商船主要是中国民间贸易。
从事海上贸易需投入较大成本,一般要应对独立支付造船、置货的费用以及雇请船上所需人员的开支。商民因拥有资本多寡不一,其参与海上贸易的方式也有区别,既有海商合伙造船、或买船、或租船等合资经营模式,也有资金雄厚的独资经营,所谓“富者为船主、商人,贫者为头舵、水手,一船几及百人,其本身既不食本地米粮,又得沾余利归养家属”。[83]随着盈利的不断增加,又出现了专事海上贸易的大商人,组织有规模的贸易船队。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江南松江府的张元隆就拥有一支由数十只远洋商船组成的船队,其贸易远达日本及南洋诸国,并立意要造洋船百艘,往来东西二洋及关东等处,从而获取更大利益。[84]
清政府在允许正常贸易的情况下,基于某些需求,有时官府也会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朝鲜大饥,请求在中江开市贸易米谷。康熙帝答应其请求,于次年二月,“命部臣往天津,截留河南漕米,用商船出大沽海口,至山东登州更用鸡头船,拨运引路,又颁发帑金,广给运值,缓征盐课,以鼓励商人将盛京所存海运米,平价贸易,共水陆运米三万石,内加赉者一万石”。[85]此外,清政府为进口某些急需品,也会允许商民携带违禁品出海。清代中日间的铜贸易即属非正常贸易,中国鼓励进口,乃至破例赋予商船携带丝绸的特权,东南沿海商人自备船只,每年开赴日本购买铜斤,被称为“洋铜商”,每年两次出洋,每船约运十万斤,其中六成按官价交回,余者四成可按市价自销。[86]日本则对中国商船数和贸易额加以限制,中国商人到长崎均被集中一处,周围砌有高墙,名曰“土库”,设有总门,“重兵守之,不许外走。得知消息,到时将货收去,官为发卖。一切饮食皆其所给,回棹时逐一消算扣除,交还所换铜斤、货物,押往开行,至聘去之人则另在隐密之地”。[87]日本颁布新商法后,每年发给中国商船一定量的信牌,有信牌者才准许贸易。
总之,民间海上贸易方式的多样性,是与政府政策密切联系。在清政府实行海禁时,走私贸易流行;康熙开海后,民间海上贸易被允许,基于某些特殊商品,又以特殊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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