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东是中国的海洋大省,“粤省地势,东西袤长,南北稍狭。然前襟大海,其中岛屿多属险要,故水师每岁例有巡洋。东自南澳之东南南澎岛,西迄防城外海之大洲、小洲、老鼠山、九头山,……皆粤境也”。[26]广东濒临南海,其地理位置的独特性,被学者认为是东方之“地中海”。[27]广东沿海和南海的诸多港湾,为海外贸易的商船避风防涛、供给淡水、装卸货物等,提供了极大便利和安全,也为粤商通过海洋,沟通中外贸易奠定了基础。
(一)清初尚氏集团的海洋经营
清初广东藩王尚可喜主政,对海禁政策的执行较为宽松,广东商民出海贸易仍在进行中,澳门港在海禁期间仍然保留相对较大的贸易量。海禁政策实施后,因为澳葡政府与在华传教士的努力,澳门得以免迁海,仍保持其贸易中转的功能。粤商借助水路到达澳门,虽属走私行为,但因此并未中断广东商人参与国际贸易的行程。这相对于国内其他商帮而言,粤商在清初海上贸易中占尽先机。
海禁时期,粤商与闽商有十分相似的地方。福建有郑成功占据,以厦门作为基地,带动闽商的海外贸易活动。广东则有平南王尚氏手下的海商集团,以澳门作为中转站进行海洋贸易,“向者海禁甚严,人民不得通澳,而藩王左右阴与为市,利尽归之,小民无分毫滋润”。[28]这也是闽粤商帮在清初能够出海贸易的特殊情况。
平南王尚可喜利用广东沿海之便,垄断了广东的海洋贸易,“凡粤中市舶、盐铁、材木等利,往往皆藩下人专之”。[29]这说明在严海禁时,尚氏仍私下进行海洋贸易,其中的“专”字表明海上贸易被尚氏集团垄断,因此“藩府之富几甲天下”。[30]应该说,尚氏集团能聚揽大量财富,与海外贸易密不可分。然而,尚可喜并非能完全独揽海上贸易,广东商人也借此突破海禁进行海外贸易。《清史稿·邦交志》记载:“康熙十二年(1673年),平南王尚可喜致书于长崎奉行,请通商舶。闽、粤商人往者益众,杂居长崎市。初有船百八十艘,后由七十艘迭减至二十余艘。货运中国岁限八千贯,置奉行三人讥察之,榷其税。然日本方严通海之禁,其国人或潛来台湾及各口贸易,事发辄罪之。”[31]尚可喜致书长崎,要求中日通商贸易,说明闽粤商人到日本贸易处于正常状态。
尚可喜在广东期间,开创了“官商”经营海洋贸易之先河,为以后广州十三行的创建提供了蓝图。有学者指出,顺治九年(1652年)“当使暹罗的朝贡贸易在广州成功实现之后,他立即着手制定‘官商’制度。在其儿子尚之信主管之下,此制度进一步发展,于是成立公行,独占商业及内外贸易,以至制盐及生产铁制品(如铁盘、铁锅,在17世纪后半叶成为重要出口货物)。盐商沈上达获任该组织的送信。公行之下设分行,专门经营对外贸易,即一般所称洋行。处理朝贡贸易之外,沈上达又授权一些中国商人私下进行非法贸易,在1684年海禁废除之前的七八年,数艘船只经常於大城进行此类贸易”。[32]也就是说,尚氏集团在海外贸易进行了两方面探索,一是设立公行作为处理商贸的总机构,其下设分行也称洋行,专门经营海外贸易;二是不再满足于坐等外国商人来广州,还主动派商人出海贸易,至少上述的致信长崎即是例证之一。沈上达是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的王府参将,常年代表官府主持外贸。
(二)一口通商时期的粤商
乾隆实行广州一口通商,由行商垄断所有对外贸易,给粤商发展带来契机。十三行在海洋贸易中的作用迅速凸显,对外交涉几乎全由十三行操纵。清初行商多由小规模商人担任。广州一口通商时期,有关外贸交易事务相当繁杂,清政府既要对外通商,又要防止外商与中国人接触,于是在广州指定一些商人专门同外国人交易。这些商人所开设的对外贸易机构被称为洋货行,俗称十三行。其实十三行的数目并非一定是十三家,时多时少,只是一个“因习俗特有的命名,用以区别其它行口,并作为一个洋行商人行帮的统称”。[33]
十三行并非清代专设,明代已有行商出现,“国朝设关之初……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34]康熙开海以后,具有官商身份的洋行署理对外贸易事宜。粤海关设立第二年,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保证关税的征收,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和粤海关商定以法令的形式发布文告,将从事国内沿海贸易的商人和从事对外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活动范围及性质分开,“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35]明确规定洋货行是专门经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的机构。于是,经营对外贸易就成为一种专门行业。
最初从事此类贸易的行商由个人申请,经清政府批准,具有半官半商性质。行商经营对外贸易的利润丰厚,清初屈大均说:“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36]但是行商之间的恶性竞争,致使洋行在对外贸易中常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扭转颓势,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行商间通过协议建立了一种共同的组织——公行,由最著名的15名行商,结成公行组织,制定了公行行规13条。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共同议定收购与出售货价,规定行商之间承担生意的份额。同时要求公行之外的散商,若从事主要商品出口,则须向公行交纳一定比例的货价,如瓷器贸易者须交纳20%,茶叶贸易者须交纳40%。[37]这时的公行组织还相当松散,既没有共同的领袖,也没有采取统一的步骤,而且尚未能得到清政府的正式批准。由于行商联手对外,引起了外商的强烈不满,公行组织因此也是处于时合时散的状态。(www.xing528.com)
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开始在广东地区试行保商制度,其初不过由一二行商对外国商船在广州贸易进行担保,尚未成为正式制度。乾隆十年(1745年),粤海关下令从各行商内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令其缴纳入口税,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保商制度全面推广。[38]乾隆初,保商制度主要令行商担保外商。在此制度下,外国船只进出关口、买卖交易均被行商控制,行商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一口通商后,行商成为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仅有5家保商,次年,以潘振成为首的9家行商联合向官府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货税,谓之外洋行”,获得批准。从此,广州经营海外贸易的行商被分3类,一是外洋行,“专办外洋各国夷人载货来粤发卖输课诸务”;二是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贸易纳饷之事”;三是福潮行,负责“输报本省潮州及福建民人诸货税”。[39]
外洋行就是十三行及其公行组织,这是中国官府和商人摸索对外贸易制度的一种尝试,但也意味着十三行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对外贸进行了垄断,更突显了广州一口通商的地位形成。在公行制度下,行商之间实行连坐,一行亏损破产,全行受累赔补。随着官府对行商盘剥加剧,以及行商奢侈性消费扩大,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公行随即裁撤,各自经营。乾隆四十年(1775年),在两广总督支持下,粤海关重组公行。公行由专营茶叶、丝绸等大宗贸易转变为总揽一切外洋贸易,外国商船进出广州,必须由行商保证,保商制度再度被强化,史载:
凡粤东洋商承保税饷,责成管关监督,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并将所选总商名姓,报部备查。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40]
可见,这次公行恢复后,公行的对外贸易专营权进一步扩大。这种对外贸易垄断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结束。清政府在恢复公行的同时,设置总商。总商通常一至三名不等,外商称之为高级行商(Senior Merchant),其余行商则被称为低级行商(Junior Merchant)。总商一般由资本雄厚的商人担任,率各商与夷人交易,货价归其划定。总商制度的实行,标志着公行制度渐趋完善。总商与公行两种制度互为表里,抑制行商内部竞争,垄断中外贸易。
从十三行到公行,从保商制到总商制的发展,构成了广州行商制度一整套的管理体系。在行商制度下,行商主要负有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承揽进出口贸易,政府允许的主要进出口商品均由他们经手。二是代理外商报关缴税,其中代买货物,“外番各国夷人载货来广,各投各商交易。……请自本年为始,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选派廉干之员监看稽查”。[41]三是担保,行商互保的同时,还要为外商担保。行商互保包括金融责任互保,行商举债难偿、欠税未还、破产倒闭,均要负连带责任;对新行商的产生通常也由老行商举荐承保。对外商担保不仅需要负责进出口税的缴纳,而且还要管理约束外商,对其船上的一切人员的行为负责。四是充当外商与官府间的中介。外商不得直接面见清朝高官,官府的命令和外商的申诉等均由行商传达。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也须通过行商请求官府发验护照,并监督外商的行动。按清政府规定,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行商为其所建的夷馆内,不得随意外出;外国妇女不得留在广州夷馆,只能留在船上或到澳门居住。
广东十三行由官府培植而成为政府垄断对外贸易的代理人,是广州行商制度下中国人与西方商人之间往来的实际执行者,兼有商务与外交的双重职责,实际上是官商。但由于行商并无相应的政治权力,造成责任越大,获咎越多,处境更加危险。他们获得的巨额商业利润不能自己独占,必须拿出相当部分以报效或捐输的形式转入皇帝和官僚的私囊;互保制度所造成的债务赔累,使不少行商倾家荡产;乾隆四十年(1775年)以后,不仅各级官吏加重对行商的敲诈勒索,西方商人也以高利率向行商放债,导致行商债务缠身、破产倒闭。从十三行建立到废止期间,行商荣枯无常,行数不断变动,最多时26家,最少时仅有4家。
广州十三行行名、本名、商名与籍贯[42]
官府通过广东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限定通商渠道,抑制竞争,表面上看外贸稳定有序,实际上却导致了许多贸易机会的丢失。官员乘机向商人敲诈勒索,中外商人行贿成风。广东十三行从乾隆年间已开始出现虚亏,道光年间走向衰落,官府垄断贸易、行商屡受勒索是其重要原因。但广州一口贸易作为一种制度,为中国与世界市场的交接搭起了跳板,促成了广东在海上丝绸之路对外贸易中龙头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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